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为“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河南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山东师范大学、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等18家单位,依据《黄河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组建与分工协议》,协同共建中心。
第三条中心宗旨: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动黄河文明传承与转型领域科研、人才、学科“三位一体”协同创新能力的提升,形成该领域国际著名的学术中心,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第四条 本章程是规范和指导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协同单位均有责任和义务遵照执行。
二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权力机构,由协同单位领导、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举措、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提出咨询和建议,为中心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科研项目进展、促进政产学研一体化合作等事务提供咨询、指导、评议和论证。
第六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发展状况、有较深学术造诣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学术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等提出建议;听取和审议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对骨干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形成评议结论。
第七条 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协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负责落实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学术委员会、中心和平台负责人;统筹协调协同单位各方责权和人员、资源、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重大事宜,为中心提供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
第八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和资产管理,负责骨干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根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骨干研究人员考核评议结论对骨干研究人员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代表中心签署各类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组织编写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中心设6个研究平台,下设若干个研究团队,各研究平台设平台主任1-2名,首席专家1-2名,每研究团队设首席专家1名,配合中心主任完成协同创新任务。具体负责研究平台或团队的学术方向规划、协调资源分配、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考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中心主任提出研究人员的聘用岗位需求和人选建议,提交研究平台或团队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中心设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心主任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中心行政、后勤、资产、人力资源、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年度工作进展汇报会。编写中心工作简报和年度工作总结,内容涵盖中心重要活动与科研进展。
三 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中心总部设于河南大学,河南大学负责落实中心总部所需场地设施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中心协同单位之间充分融合科研设施和保障条件,形成开放共享的基础资源平台,支撑中心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中心充分利用协同单位的人才培养优势和特色,融合各类相关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群体,形成中心人才和团队基础资源。
四 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的科研组织模式,着力提升持续创新的科研能力。
1.中心协同单位之间充分发挥协同创新的整体优势,联合申报国家和地方政府等发布或委托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2.合作科研项目的任务分工、成果共享、成果奖励等具体事项在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书以及有关附件中具体约定;
3.中心协同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联合设立创新基金,对科研主攻方向急需启动但尚未获得外部资源支持的研究课题,进行自主项目支持。
五 人才与学科建设
第十五条 中心充分利用协同单位的生源、师资力量、国际合作交流等优势,实现对拔尖人才的遴选、录取和培养的新机制。
1.各协同单位为中心单列研究生招生指标,协同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2.协同单位积极推行双导师制,建立完善配套的政策机制,明晰主导师、合作导师的责、权、利;
3.协同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改革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模式,实行学生互换、师资互派,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4.协同单位之间实行导师互聘,聘任协同单位专家学者担任研究生导师、讲座教授,受聘人员需为聘任院校本科生、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
5.根据任务需求聘请国外专家,以国际合作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6.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制定高水平的学位标准,着力提高研究生创造性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建立开放式、个性化的培养教学体系,吸引优秀海外留学生到中心学习和研究。
六 人事制度与考评
第十六条 按“最优、最简、互补”的原则遴选中心研究人员,按照在中心工作时间分为全职和流动两类。主要协同创新成员岗位设置分为三类:
1.首席专家:包括院士、学部委员、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计划,聘期为四年。
2.骨干研究人员:包括省特聘教授、黄河学者、校特聘教授、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聘期为四年。
3.其他研究人员: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讲师/助理研究员、博士后、访问学者等,聘期为四年。
中心对研究人员实行双向聘任制。受聘人员需按照中心规定接受定期考评。
第十七条 中心制定人员考评、调整、退出与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首席专家在进行中期考核和末期考核时须向中心学术委员会递交总结报告供进行评议,研究人员考评由各研究团队进行组织。
七 国际合作
第十八条 中心广泛利用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和资源,为中心成员充分创造国际合作交流的机会,使其有充分、自由的条件与国际知名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同行进行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中心采用固定、客座、兼职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制定与国际接轨的薪酬待遇吸引国内外一流研究人员来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中心与国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建立广泛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各类学术活动,提升国际交流合作能力和国际学术地位。
八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及界定:
1.“2011计划”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2.协同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3.地方、企事业单位对中心的物资、经费投入;
4.其它物资、经费收入。
以上均指中心拥有所有权的实物性资产,不含中心只具备使用权的资产;不是以中心名义获取的资产,不属于中心资产;中心二次分配给有关协同单位的资产,归分配单位所有,并从中心资产中剥离;对中心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由中心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商议。
第二十二条 中心主任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滥用,必须接受中心理事会、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九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需修订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发起,责成中心管理办公室汇合各方意见代拟修订讨论稿,征求各协同单位意见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当有新单位申请加入中心请求时,经中心主任、副主任初步研究同意后,报请中心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该单位与中心签署共建协议后,成为中心正式协同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中心共建协议到期后,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是否延续合作。达成继续合作意愿单位,重新签订共建协议;无意继续合作单位,按协议约定的办法履行退出中心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心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解散程序:
1.中心无法按照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2.因外部原因导致中心必须解散;
3.其它需解散的情形。
解散程序: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提出中心解散可能涉及的人员、资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法律文件、对外通告等善后处置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十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以及实施过程中若存在与相关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相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附件约定的相关内容可在章程修订时一并纳入。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章程中的争议,协同单位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诸上级主管部门仲裁。
第三十一条 中心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本章程生效。